一问一答之劳动维权(40)——劳动监察大队能否制止用人单位转让资产
问:公司没有给足我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有给我交纳社会保险,我已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县劳动监察大队已于 6月15 日立案,到目前还未进行处理,但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好,准备把 100 万元的资产转让给另一法人。请问:县劳动监察大队是否应采取措施制止公司转让资产?
答:《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资产转让的情况县劳动监察大队没有权力制止;你如果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生效裁决你胜诉或者法院生效判决你胜诉后,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法制文萃报》 王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