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其他] 公益诉讼操盘手

公益诉讼操盘手

上传时间:2008-5-5 21:53:16 作者:刘家海
字体: 大 中 小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我向广西人事厅开了一炮

  普遍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合法的,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喜欢和稀泥的国度。比如公务员考试收费,全国各个省份都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用,只是多少不同而已。广西公益诉讼网公益诉讼律师陈洪东说。

  广西目前是向考生收取110元的报名考试费。依据是2001广西物价局与财政厅向广西人事厅作出的桂价费字〔2001〕150号《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出台后,规定了公务员招录经费应由财政保障,因此不应再向考生收取了。但是,各地仍然继续收取。陈洪东律师表认为,这是一项沿用已久的陋习,应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8年4月14日,陈律师将起诉广西人事厅与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不当收费案的诉状递交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广西人事厅开出了一炮。陈律师说:“我当然希望能把广西人事厅这个横着走的螃蟹吃下去。明年的公务员考试,起码要比今年的有所改进。”

  据陈律师介绍,2008年3月13日,他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个人资料报名参加2008年度广西区直机关公务员考试。原告填报的职位是广西财政厅厅机关职位4,其后在网站显示资格审核通过。3月14日,原告按照被告广西人事厅的指定,通过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向第二被告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的帐户交纳了110元报名考试费,但是被告没有给予原告开据相关收据。3月15日,原告下载了报名表并将资料向广西财政厅邮寄。随后下载打印了准考证。后来因为时间安排不过来,没有参加考试。但正是通过这次报考,被告收取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是违法的。

  陈律师指出: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包括计划、发布公告、接受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均属于公务员招录机关或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行为。人事部2007年11月6日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第37条规定,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务员报名及考试是国家录用公务员工作的环节,其工作性质属于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因此该报名考试的费用属于录用经费的范畴。既然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已经规定应当由财政保障,那么,向报考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显然是违反了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的。

  陈律师强调:由于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第一被告广西人事厅的行政职权行为,人事厅将该职权行为委托给第二被告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实施并以人事考试中心的名义收取费用,明显违反国家多次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申明的不得将行政机关应当取消的收费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变相收费的规定。因此,该收费虽然名义上由第二被告考试中心收取,但实质上仍然是第一被告广西人事厅的委托收费。两被告在本案的违法收费中基于“共谋”的违法意思而为该收费行为,负有共同的违法责任。

  陈律师提醒道:1994年1月2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两被告在收取报名考试费时,并没有出示相关收费许可手续,目前为止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已经取得了收费许可手续。另外,在收取费用后不向原告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指定某家银行收费,不允许现金交费,也不允许通过其他银行交费,都是违法收费的行为。


  对陈律师的举动,多数博友表示支持,但也有部分博友认为做法偏激,是搞噱头。法律最终如何评说,我们拭目以待。

TOP

挑战公务员招录“资格歧视”

作者 秦兴旺

  刘家海在人民大会堂参加首届中国法治论坛。

  “打了这些年官司,发现许多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中有着太多的法律困惑。我正在着手整理这几年的感受和思考,越写感受越多,目前已写了十多万字了。”刘家海对笔者说。
    刘家海,广西南宁市勘测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自2003年报考公务员因超过了35岁一天而被拒后,他持续状告广西区人事厅和相关部门,至今已打了或正在打十多场“民告官”官司。仅2007年12月14日这一天,就有两起分别为起诉广西区民政厅、广西区文化厅的官司开庭。

  年龄超一天报考公务员被拒
    其实,刘家海原本没有必要打这一场场“民告官”官司的,因为他一度就是公务员或说国家机关干部。
    1991年刘家海从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分配到南宁市法制局工作,几年后调进广西区政法委工作,任副主任科员,并在这里完成了公务员过渡。
    两年后,刘家海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而调去了南宁市规划局。这时期,南宁市刚进行了机构改革,南宁市规划局行政公务员编制减少,新调来的刘家海的编制被挂到了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南宁市勘测管理处,他的国家机关干部的身份也被挂了起来。这让刘家海颇感遗憾而又无奈。尽管如此,刘家海仍一心一意在这里工作,连年获得各种表彰。
    他的编制虽在属于事业单位的勘测管理处,人却是在南宁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上班。此后几年,他多次雄心勃勃地参加局里中层领导职位竞岗,皆因不是公务员身份而遭拒绝。刘家海对此感到苦恼,他决定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从头再来!
    2003年4月,广西区人事厅在全区范围招录一批区直机关公务员。刘家海兴奋地登陆广西区人事网,选择了报考单位“广西区政府办公厅”后开始报名,然而填写相关资料后,网上弹出一个小框:“对不起,你已经超龄了。”刘家海仔细一看,发现人事厅公布的报考简章规定报考者年龄资格条件为35岁以下,即为1968年4月13日后出生,而他填写的出生时间为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过广西人事厅规定年龄的日期时间1天。
    首次报名被拒,并没有在刘家海心里留下多大的苦恼,也没有引起他对“年龄资格”的忧虑和思考。他期待着下次的机会。
    2004年上半年,广西区组织部、人事厅又招录一批公务员,这次刘家海选择报考广西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职位。他想人大法制委本身就是开展法制工作的,不会对年龄资格这么苛求吧,因为“年龄资格”是个“伪条件”,国家并没有哪一条法律有明确条文。然而,他在人事厅网上报名时依然被网络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
    又是年龄资格!刘家海实在想不通,他超过了三十五岁与能不能做好他所报考的那个职位工作有什么关系?

  挑战公务员招考年龄“歧视”
    这一次,他认真研究了国家招录公务员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更加觉得广西区组织部、人事厅招录公务员设置的35岁年龄限制是违法的。他写了诉状,将广西区组织部、人事厅、人大常委会作为被告,告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这是广西第一起因报考公务员而起的“民告官”官司,而且被告都是非同一般的部门。青秀区法院出于种种考虑,极力做刘家海的工作。刘家海撤诉了。
    2004年下半年,又有一次公务员考试。这次刘家海继续报考,他报考的是广西区司法厅,同样被报名系统以超龄为由拒报。刘家海想,他不打一场“年龄资格”的官司,这个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可能了。
    为了避免法院不立案的情况发生,他先向广西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初,法制办作出了“人事厅具有设定报考资格条件及作出不同意报考决定之合法职权,维持人事厅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之后,刘家海将人事厅和司法厅起诉到青秀区法院。2005年3月,法院受理。该案成为我国首例状告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案。
    刘家海诉称,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广西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都没有对年龄方面的强制性限制。被告设定35岁以下这个强制性限制条件并且据此不同意36岁的原告报考,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被告这一做法属于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应诉后,广西区人事厅辩称,其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省级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的职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其有权依据录用计划确定录用的报考资格条件。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其素质能力的高低,对于国家与社会、对于公众与公民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要成为一名公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身体、学历和年龄条件。区人事厅依据《暂行条例》的授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不符合《录用简章》规定的条件,人事厅拒绝其报考,这一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这起广西首例公务员招录官司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开庭这天,许多人拥进法庭旁听,许多人向刘家海表示支持。一名参加旁听的男子告诉刘家海,他们当地一家单位招考公务员甚至要求报考者年龄在25岁以下,“每设一道门坎,都会把不知多少人拒之门外。”
    由于涉及问题“敏感”,法院一再延长审理期限。直到2005年9月,青秀区法院才对刘家海诉人事厅案作部分宣判。法院认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区人事厅等发布的《录用简章》是依据《暂行规定》制定的,是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
    刘家海提起上诉,认为报考公务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无权授权或认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能成为人事部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广西区政府办公厅制定《广西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自行制定有关报考公务员年龄限制规定的依据。2006年2月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刘家海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后南宁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再审。刘家海向广西区高院申诉要求再审,目前法院尚无答复。
    对司法厅的诉讼部分,法院后来告知刘家海说,司法厅没有作出被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司法厅的诉讼可以更换被告、撤回起诉,否则驳回起诉。刘家海认为,司法厅有相关的行政职权和为行政行为的事实,应当是适格被告。法院一审、二审先后裁定驳回刘家海对司法厅的起诉。
    官司虽然败诉了,但刘家海仿佛与“报考资格”较上了“劲”。此后,他每年都参加公务员招录报名;每次被拒,他都要将人事厅和招录单位告上法庭。至2007年底,他已6次将人事厅和相关招录单位告上法庭。
    “按照我国宪法和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均应有权利及机会以一般平等的条件服务本国公职,不应该受到种种‘资格’限制,除了特殊、特定职业或岗位外,而且这种‘资格’设置,也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有权设置,政府部门是无权设置的。”刘家海这样认为。

  再战公务员报考种种“歧视”
    最初报考公务员时,刘家海为超龄问题困扰,可是到后来他发现,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设限越来越低,有些已规定在30岁以下,而且还增加了学历资格、外语资格、工龄资格等,他报考公务员的“资格”也越来越少。
    2005年广西的公务员招录中,刘家海选报广西新闻出版局的职位,被人事厅的网络报名系统以学历不是研究生、超过年龄为由拒报。刘家海向广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对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和《广西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桂政办[1996]13号)两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要求。广西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他作出“人事厅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他提出的对人录发[1994]1号文和桂政办[1996]13号文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则没有下文。
    刘家海无奈之下,只好继续对广西区人事厅提起行政诉讼。对这次诉讼,刘家海以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政策作为依据,同时提出,被告设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格条件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因为按照此款,报考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即具有相应报考资格和权利。
    2006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年龄已满37岁,学历不是研究生,不符合所报的广西新闻出版局职位所要求的30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资格条件,驳回原告诉求。
    2007年初广西公务员招考,刘家海决定继续报考,填报了广西区文化厅文化产业处的职位。刘家海不用想也知道肯定又是被拒的。但令人意外的是,人事厅公布的简章中文化厅文化产业处职报考位条件是“35岁以下、英语六级”,而网络报名系统仅以其外语条件不符合招考条件为由拒报,并未提出超龄的问题。2007年4月25日,刘家海决定将广西文化厅和人事厅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到青秀区法院,状告他们“外语歧视”。

  陷入了悖论的诉讼
    2007年2月9日,刘家海第五次状告广西区人事厅案一审开庭审理,答辩中,人事厅认为它不是适格被告,认为被告应是招录单位,因为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是招录单位设置的,是否具备资格的审核也是招录单位作出的。法庭上,人事厅拒绝就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举证。
    在此前的同类诉讼中,人事厅均“理直气壮”地当被告,并就其被诉行政行为作辩解,坚持它的行政行为依法有据,程序合法,如今它突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不仅刘家海吃惊,法院也“惊讶”,只好报请广西区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今没有下判决。
    刘家海分析人事厅的这个转变时说:“人事厅称它不是适格被告,意味着人事厅自己也承认了它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包括具体设定录用职位资格条件和作出不同意我报考的决定。这样,法院过去以人事厅作为被告所作出的认为人事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文件都是错误的,应该回过头来予以撤销。”他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法院要坚持人事厅是适格被告,而人事厅拒绝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则依据审判规则,只能判决人事厅败诉,“再想送人情给人事厅赢也不行了。”再说,招录单位一直不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它作出的,他在起诉司法厅时也被驳回,现在人事厅也不承认自己是被告了,那么这个行政行为又是谁做出的?
    虽然“民告官”屡战屡败,但刘家海对行政诉讼的“热情”依然不减,业余时间里,他大部分时间用在了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法律观察和研究。除挑战公务员报考资格“歧视”,他还打了多场针对其他行政行为的官司。“我打的官司可以说都是公益诉讼,事关公众的利益。这也让我的生活充实。”
    2006年12月,他与人合作办起了“广西公益诉讼网”,介绍公益诉讼方面的资讯,向社会免费提供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咨询。2007年1月,刘家海撰写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获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首届中国法治论坛优秀论文奖。2007年12月22日至23日,在华南理工大学举行的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上,刘家海以他诉南宁市交警部门的案件为基础写的《论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抵触性问题》论文,被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称为会议“独特的贡献”。
    “打官司并非我们生活的全部,法庭仅仅是讨论问题的一个场所,以一种和平豁达的精神走向法庭。走出法庭,依然心怀快乐继续前行。”刘家海这样看待打官司。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