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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划时代的行政革命

政府信息公开——划时代的行政革命

  政府信息公开
  2008年05月06日10:11  来源:法制日报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今天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有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的出现,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预言,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将成为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透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第一案·新闻延伸·
  部分行政机关缺乏危机感准备不充分 哪些信息该公布各地认识不一
  今天(5日)上午,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寄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黄由俭告诉记者,他们申请政府公开相关信息以及决定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底气,全都来自于从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退休职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拒
  黄由俭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近5年来,为了查清原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和汝城县部分退休干部一起,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
  知情人向记者透露,2002年11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林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而正是这纸合资合同引起了诸多非议。“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局有什么权力签订这个合资合同?”黄由俭说。
  自来水公司改制中产生的质疑,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6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事后,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
  政府调查的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的?为了了解相关信息,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多次到县政府打听,但都无功而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4日一大早,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来到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
  “我们这次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有备而来,为了写好申请书,我们仔细阅读了条例,还请教了律师,最后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写出了这份申请书。”邓柏松说。
  “汝城县的一位负责人看到我们递交的申请书时,愣了一下,虽然县政府的大门口挂上了条例的宣传标语,但县领导也许没想到市民运用条例会这么快。”一同前往县政府递交申请书的刘建平直言,条例实施后,老百姓到政府部门“讨公开”理直气壮了。
  然而,邓柏松等人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县政府的当场拒绝。
  记者手记
  汝城县出现的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正如一位评论人士所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可以预期,条例实施后,将推动各地政府进一步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转型。与此同时,条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也必将唤起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民主热情。
  但是,知情权的落实仍需多方努力,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 (赵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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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的形式,厘清政府部门的责任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通过法庭的控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树立司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威;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判体现法治精神,兑现政府通过法规形式向公众的承诺。践行《条例》的各项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一件件“小事”开始,以积跬步成千里的方式来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从这一点上看,汝城“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能否解决好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值得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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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youp 威望 +5 鼓励一下,继续努力。 2008-5-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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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不喜欢这种为了出名的律师,首先,政府某些信息不公开也是原因的,应该理解政府,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下发的指导性文件,目前还不是法律,这样大张旗鼓的状告政府是很恶劣的行为,其负面影响很不好,正确的做法是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而不是把问题搞大。

[ 本帖最后由 xlning 于 2008-5-7 17: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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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2 小红花 +1 观点值得商榷 2008-5-7 17:25
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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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带头作出表率了[url]http://gkml.www.gov.cn/pub/govpublic/zhinan/zhinans/[/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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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制定《条例》  全国人大通过
  地方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办法》  地方人大通过
  基层政府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基层人大通过
  法律是律师的依据的根本,但律师也应该懂得中国的政治,不要拿国务院的文件大作文章
    如果全国的人、全国的政府都根据《条例》各自理解,那就没有制定《办法》的必要了
    希望广大的律师不要挑战政府,地方政府不是街道办,街道办是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而地方政府不是国务院派出机构,在不违背《条例》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办法》所以到了办法这里就有些不同了    到了细则这里就更不一样了
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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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人大机关制定的(乃至全国人大),人大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宪法规定的,中国的政府不是在“司法的形式”下开展工作的,这是需要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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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的形式,厘清政府部门的责任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通过法庭的控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树立法律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威;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判体现法治精神,兑现政府通过法规形式向公众的承诺。践行《条例》的各项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一件件“小事”开始,以积跬步成千里的方式来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从这一点上看,汝城“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能否解决好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值得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据最新消息:郴州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主要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而不予受理,已经转送至郴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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