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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居民状告开发商讨要采光权获赔17万

居民状告开发商讨要采光权获赔17万

自家房屋光线被新建的邻楼遮挡,冬至前后一个月,家里白天光线十分昏暗,有时甚至需要照明。为此,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

    昨(6日)天上午,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合计17万元左右。

    原告:冬至日照不足1小时

    陈先生称,2004年5月15日,他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太平桥某小区14号楼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2006年底,陈先生发现其住房南侧,房地产公司新建的12号楼影响其住房采光,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2007年1月18日,房地产公司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算,结果为,12号楼工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陈先生居室窗户冬至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

    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后,陈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其中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被告:经规划审批合法建设

    在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2号楼建造后陈先生房屋贬损价值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为:12号楼对陈先生家在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的市场价值贬损额为13.9万余元。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是依法同时批准建设的,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知悉。并认为关于房屋遮挡问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补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12号楼竣工后对14号楼陈先生住房造成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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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陈先生的举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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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14号楼、12号楼是依法同时批准建设的

开发商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
难道就想靠一些无能的管理部门批准,就能违背国家法律?
这个判决确实合理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到处闲逛 威望 +3 鼓励一下,继续努力。 2008-5-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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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还要将规划部门推上被告席,追究其违法审批责任!
伸出援助之手,共同夺取抗震救灾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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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也应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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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铸就规划部门的违法规划的责任,如果都严格执法的话,就不会出现违法规划的情况,也就不会出现遮阳的问题。不过,现在全国关于居民每日的采光的时间,全国规定还不一致。
让法律成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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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开发商。利欲熏心,还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换成我我也会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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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应该将规划部门也列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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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事实确实成立,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合计17万元左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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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awyercui 于 2008-5-10 16:33 发表
应该铸就规划部门的违法规划的责任,如果都严格执法的话,就不会出现违法规划的情况,也就不会出现遮阳的问题。不过,现在全国关于居民每日的采光的时间,全国规定还不一致。
  但这些规定我曾经查过,就没查到有关的规定。我很想找到这方面的规定来学学,誰能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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