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9日(周一)法律之家有奖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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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6日(周五)法律之家有奖问答题
参考答案:C D D A
正确答案: C
评析:《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3条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因此A项、B项和D项均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D
评析:罪犯的属人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人属人国均为有权请求引渡的主体,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引渡给任一可成为引渡主体的国家。[干扰项] 其他选项不是惟一,因为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引渡给其中之一。
正确答案: D
评析:甲国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原则,该婴儿具有甲国国籍;双系血统主义是子女的国籍可由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所以婴儿又同时具有乙国和丙国国籍。 父母婚姻的缔结地对子女的国籍没有影响和决定作用
正确答案: A
评析: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利。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外交保护的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一国由于其公民的权利在外国被侵害而提出外交保护,所以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因此说由受害人首先提出外交保护请求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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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cyoup 于 2008-5-19 07:5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