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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美国判决书中国法律不认 离婚女两年打赢跨国官司

美国判决书中国法律不认 离婚女两年打赢跨国官司

离婚女子两年三打离婚官司 
    丈夫出国留学第二年后便失踪,44岁的女子文青为了解除婚姻,两年多来费尽周折,终于打赢了这场跨国离婚官司。昨悉,(武汉)洪山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准予文青离婚。
    今年44岁的文青是洪山人,目前在德国留学。1990年底,她与匡某登记结婚。1997年,匡某到美国留学。次年4月,文青突然收到了匡某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法院起诉与她离婚的离婚判决书。其后匡某便再无音讯。
    2006年,文青向武汉市中院请求承认美国洛杉矶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因美国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而撤诉。此后,文青专门制作了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的中文译本,以及中文版、英文版、法文版三份证明,以此来证实美国法院判决的真实性。2006年8月,她又向洪山区法院起诉与匡某离婚,未被立案受理。她只好又向市中院申请裁定,市中院裁定此案由洪山法院受理。去年7月,她再次向洪山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并通过媒体登报的方式公开向匡某送达了起诉文书。
    洪山区法院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遂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编辑:陈秀军
                                                法律之家——诚邀你的光临、共建和谐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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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简化一下我们的一些规定呢,多浪费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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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youp 威望 +3 谢谢您的回复,希望有时间多多帮助他人^_^ 2008-6-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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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文青向武汉市中院请求承认美国洛杉矶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因美国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而撤诉。

将文件翻译为中文, 就符合中国的法律了?

其实, 报失踪更好一点. 手续也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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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youp 威望 +3 谢谢您的回复,希望有时间多多帮助他人^_^ 2008-6-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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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的处理是非常正确的,涉外法律关系很复杂的,特别是涉及婚姻案件的;离婚采取的是法院主义,也就是适用法院管辖地的法律,本案不清楚其二人在何处进行婚姻登记,也不知道美国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规定,但无论怎么说美国法院既然受理,其依据的是本国法律作出的判决,但未通知被告人出席就直接予以判决,或许符合美国法律,但不符合中国法律(我国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被告要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通知出席后,才能判决,尤其是离婚案件),况且美国与中国并未签订司法协助协定。因此,其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其判决(只能向中院申请),我国法院当然要予以审查,就算是有协定,也要审查的,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当然不会承认的;当事人有权向我国法院起诉,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时间公告后,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未申请失踪,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受理失踪案件的,况且申请失踪还要有公安机关等出具的证明(从本案来看,也不符合失踪宣告),比较麻烦的,还要进行失踪案件判决后才能进行离婚案件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另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不以申请宣告失踪为前提,所以上面的说法不妥,当事人直接申请离婚,更有利保护自身权利。在此,我衷心的希望大家在与外方等涉外婚姻时,特别是涉外结婚的和离婚的以及继承、收养等千万注意,不要凭一时冲动,每个国家的文化、特别是法律都不一样的,记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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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youp 威望 +5 鼓励一下,继续努力。 2008-6-2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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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关系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啊,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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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youp 威望 +3 谢谢您的回复,希望有时间多多帮助他人^_^ 2008-6-2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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