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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法] 2008年6月30日(周一)法律之家有奖问答题(已评分)

本主题由 ccyoup 于 2008-7-1 08:04 关闭

2008年6月30日(周一)法律之家有奖问答题(已评分)

2008年6月30日(周一)法律之家有奖问答题,6月27日(周五)回答正确的已经奖励
引用:
温馨提示:  

参与方式很简单,给出4个题目,均是单项选择题,答对了就会获得加分鼓励!分不是很多,但是却是一种互动,希望大家能积极参与,在娱乐的同时学习一下法律知识。 答对的朋友将在第二天给予加分!祝大家能够多多学习法律知识!
欢迎中天法律咨询团的朋友参与,但不参加评奖。
引用:
下面是今天的题目:


1、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购房。于是法院就此判决 “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 。以下关于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郭燕在居住过程中出国,可以将该房屋暂时转让给好友严守一使用
B.郭燕生活困难,可以将该房中的一间出租
C.郭燕欲购新房,可以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D.费墨出卖房屋时,郭燕应当搬走

2、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3、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

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
B.甲男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C.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
D.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

4、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D. 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引用:
发现在同一IP,多个ID答题,只给第一个评分
引用:

答案必须用hide代码隐藏(初级会员以上级别可用)
凡是不用hide代码隐藏答案者,不予以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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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hide=99999999] 把你的答案替换到这里[/hide]
引用:
2008年6月27日有奖问答题:
参考答案:DAAC

1、D评析: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

2、A评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由有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感情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契裂,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但要分清责任和做好有关工作。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3、A评析:这涉及共有财产的转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财产分割意见"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医疗费仍是个人财产。

4、C评析:除非一方当事人死亡,取得离婚证明的法律文书,始得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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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奖励办法:四题全对奖励12中天币或者威望。
                  不全对者每答对一题奖励2中天币或者威望
引用:

今后每周1——5举办有奖答题,周六、周日休息。

引用:
栏目版主对活动有最终解释权!


[ 本帖最后由 ccyoup 于 2008-7-1 08:29 编辑 ]
Good advice is beyond all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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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jsfttb 于 2008-6-30 08: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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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背不能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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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月27日(周五)题目1、3答案的异议:“1、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C.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我认为答案应该为A。理由为: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破裂,这一点我完全同意版主的。从法理上分析,调解无效只是程序上的要求,而离婚的唯一实质要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题中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不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甲的离婚理由因为妻子生小孩为女孩,这种理由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其理由不成立,其离婚请求无论是否调解有无效果,均应判决不准离婚,这更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法条的立法精神和本意,此处“应判决不准离婚”中的“应”为“应当”的意思,法律上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也即是强制性的规定,法院也必须得遵守,而答案D为“。。。,可判决离婚”中的“可”为授权性规定,其带有一定的指导性,是赋予法官审理时有自由裁量权,或许该答案符合司法实践,但其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本意,随着法治精神的深入,法律的精神、原则与实质会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加强,法官审案的素质会得到提高,会更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因此,A答案虽然不是那么完美,但与D答案比较,还是更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
“3、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A.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C.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D.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中的D答案也应为正确答案,根据新《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前一方财产不因为婚后经营、使用等转化为共有财产,另有约定除外。本题中,一方的婚前财产供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即使是长期,并不影响婚前一方的所有权性质也依然是个人财产,只是因此而产生的收益为共有,因此作者在出此题时,参照的是老《婚姻法》中的规定,老《婚姻法》确实有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经过8年)、汽车(婚后经过5年)等经过婚后几年后,就为共有的等规定,但新《婚姻法》则取消了相关规定。同时,司法解释有规定则有一方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导致该财产灭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形,在离婚时,该婚前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说,没了就没了呢!所以,本题D也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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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云淡  清风徐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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