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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月27日(周五)题目1、3答案的异议:“1、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C.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我认为答案应该为A。理由为:离婚的标准为感情破裂,这一点我完全同意版主的。从法理上分析,调解无效只是程序上的要求,而离婚的唯一实质要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题中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不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甲的离婚理由因为妻子生小孩为女孩,这种理由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其理由不成立,其离婚请求无论是否调解有无效果,均应判决不准离婚,这更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法条的立法精神和本意,此处“应判决不准离婚”中的“应”为“应当”的意思,法律上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也即是强制性的规定,法院也必须得遵守,而答案D为“。。。,可判决离婚”中的“可”为授权性规定,其带有一定的指导性,是赋予法官审理时有自由裁量权,或许该答案符合司法实践,但其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本意,随着法治精神的深入,法律的精神、原则与实质会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加强,法官审案的素质会得到提高,会更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因此,A答案虽然不是那么完美,但与D答案比较,还是更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
“3、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A.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C.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D.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中的D答案也应为正确答案,根据新《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前一方财产不因为婚后经营、使用等转化为共有财产,另有约定除外。本题中,一方的婚前财产供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即使是长期,并不影响婚前一方的所有权性质也依然是个人财产,只是因此而产生的收益为共有,因此作者在出此题时,参照的是老《婚姻法》中的规定,老《婚姻法》确实有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经过8年)、汽车(婚后经过5年)等经过婚后几年后,就为共有的等规定,但新《婚姻法》则取消了相关规定。同时,司法解释有规定则有一方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导致该财产灭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形,在离婚时,该婚前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说,没了就没了呢!所以,本题D也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