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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法] 2008年6月30日(周一)法律之家有奖问答题(已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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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周二)法律之家有奖问答题
http://bbs.366tian.net/thread-883901-1-1.html

2008年6月30日有奖问答题:
参考答案:BCDA

1、 B评析:我国现行民法没有规定居住权,但2006年预计将出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居住权。2005年大纲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了“居住权”这一知识点。《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通说,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可以不支付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居住权人不得出租房屋,但房屋宽裕并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在居住权期限内出租房屋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影响居住权,即买卖不破居住。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除林木的落地果实等自然孳息外,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孳息收益权仍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并承担居住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居住权不得转让、抵押、继承;应当到期返还房屋。因此,B正确,其他均错误。

2、C评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其收益的主要部分往往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故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本题中,尽管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但该商品房是供夫妻共同居住的,故买商品房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选项C正确。

3、D评析:掌握《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4、A评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故选A。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欺诈不属于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事由,故排除B、C。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可以诉请解除,故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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